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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租房申请配租细则出台 明确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7日   来源:搜家园昌吉房产网
亚心网讯(记者 关鸿江)年满23周岁、与父母亲友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单独申请;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公租房保障……5月22日,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了《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对公租房申请配租等相关细则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申请户的人口、住房和收入状况认定标准以及公租房租金标准及后期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规定》明确,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产包括: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铺等。此类资产核定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实物配租公租房以户为单位的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建筑面积25—29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30-39平方米;3人户建筑面积40-49平方米;4人以上户建筑面积50-59平方米。

    实物配租公租房实行低于市场平均租金高于廉租房租金的级差式租金制度,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公布的租金标准只适用于新签订及再次续签的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使用。

     基本租金采取按?吭辞黄拦蓝鄯绞饺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租房进行一处房源一评估定价,并由市发改部门备案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评估定价文本中需写明该区位市场平均租金及评估定价基本租金。

    公租房的租期一般为3-5年,租约到期需续租的,承租家庭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长期申请续租;新就业职工租约到期后,不得再以新就业职工条件申请续租,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可按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申请租赁原租住的公租房。

    《规定》还对公租房的后期监管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承租家庭及轮候家庭须按《住房保障证》规定时限,主动提交年审资料。承租家庭拒不参加年审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
    3、大中专毕业或职校毕业年限不满五年;
    4、已与用人单位一次性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一次性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实际工作三个月以上;
    5、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连续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家庭人均年收入规定限制。

    (五)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
    本市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的出具原籍公安机关制发的户籍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
   
    非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子女因无法办理居住证,须出具出生证明及居住证登记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与父母同住的居住证明.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4、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由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需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现实际居住住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其中:
    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私有住房的,出具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的证明,同时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该房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3)属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交相关证书或证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认定

    (一)保障家庭及人口的认定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一户;
    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年满23周岁,与父母亲友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单独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认定:
    1、新就业职工以婚姻关系确定为一户,与父母同住的,可单独申请。
    2、外来务工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一户。
    对同一户籍下非婚姻组成关系的其它成员要求与婚姻组成关系成员共同申请的,须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申请承诺、授权书》上签字,按手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须在其签字前告之共同申请的权利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并签章确认。

    (二)申请家庭申请地和居住地的认定
    全部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登记住址必须为同一地址,且实际居住住址也必须为同一住址;部分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或将户籍转入本市,对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登记住址或与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为同一住址,或与其家庭实际居住地址为同一地址;对户籍转入的,户籍转入住址必须与具有本市户籍的其它家庭成员为同一户籍登记住址。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址与其家庭实际居住住址为同一地址。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计算标准
    (1)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收据记载面积为准。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屋中,居住两户或两户以上家庭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加分摊共用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由社区居委会实地勘丈,街道办事处核实。
    2、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下列住房计入现住房面积:
    现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房等。
    居住自建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已征收或正在征收中的私房或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租住的私有住房(含以市场价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年满23周岁的未婚人士与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新就业职工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居住单位的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四)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收入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的月平均数。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1、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2、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3、其他收入。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与失去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精神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人员共同申请的监护人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1、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产包括: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铺等,此类资产核定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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